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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来源:投资与创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1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思潮传播大江南北,如今大学生毕业选择创业的越来越多,创业的热情日益高涨。创业能够充分调动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挖掘青年人的潜能,是一件美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思潮传播大江南北,如今大学生毕业选择创业的越来越多,创业的热情日益高涨。创业能够充分调动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挖掘青年人的潜能,是一件美妙的事情。但创业一开始就伴随着各种法律风险,特别需要防范的是刑事法律风险。因为一旦触犯刑法,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一、刑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

无行为,则无犯罪。创业者的创业行为一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则可能有遇到刑事制裁的风险,这种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有人说中国的很多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往监狱的路上。这种说法虽然有点夸张,但是反映了我国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容易触犯刑法而遭受“牢狱之灾”。创业者在创业前应该意识到创业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法法律风险。因为一旦触犯刑法,轻者财产损失,重者失去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刑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创业者需要提升自己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

二、常见刑事法律风险

我国现行刑法为1997年制定的,连同10个刑法修正案构成了我国刑法的核心内容,共有各类罪名470多个。司法实践中,创业者容易触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常见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罪是危险犯。虚开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四种情况。该罪的量刑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由此可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刑标准非常低,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此外,该罪不同于传统的逃税罪,因为纳税人只要在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期间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就可享受该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即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但凡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要严格把关,做到不去买增票,也不帮忙虚开增票、介绍虚开增票,走账时保持货、款、票三者一致,这样才能够抵制风险。

2.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观是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履行了某些交易行为,但未履行合同所要求的核心义务,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224条。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符合法定条件有可能被界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完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下和对方签订合同,后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可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因此,创业者在签订合同时,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以免发生合同纠纷陷入合同诈骗罪的风险。

3.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本罪中的“非法经营”不是泛指一切非法经营活动,而是指该经营活动需要行政特别许可,但未经行政特别许可而非法经营。非法经营罪属于口袋罪,很多经营行为在无法确定具体对应的罪名时容易被扣上“非法经营罪”的帽子。因此,创业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注意自己的经营内容,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应依法申请办理,依法经营,确保证照手续齐全,远离“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风险。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本罪是不作为犯罪,即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成立本罪有个前置条件,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有从宽处罚的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因此,创业者应依法履行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不能有能力支付而拖延拒不支付,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1.树立敬畏法律之心。马克思曾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1]创业者,追逐利润无可厚非,但追逐商业利益也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创业者应该在心中树立法律是从事商业活动的高压线,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否则就可能粉身碎骨。敬畏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从事任何商业活动,都要始终牢记法律的底线。


文章来源:《投资与创业》 网址: http://www.tzycyzz.cn/qikandaodu/2020/0813/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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