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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称最惨创业者,被赶出公司还要赔3800万?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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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时,科发资本还表示,股权回购义务不以义务人必须具有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董事等身份为前提,科发资本方面也没有义务保证郭建始终具备上述身份。
同时,科发资本还表示,股权回购义务不以义务人必须具有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董事等身份为前提,科发资本方面也没有义务保证郭建始终具备上述身份。
6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根据此前科发资本与郭建、于任远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致电于任远,但于任远并未正面回应相关问题。
回归郭建案件本身,6月10日,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杨如意向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对于郭建的诉求,从情理上似乎可以理解,也应当引起创业者和融资方高度重视。但从法律角度看,目标公司股东与投资方签署对赌协议,协议的效力是没有问题的。回购条款系各方自愿约定,目前也没有证据显示回购条件的成就系投资方过错所致。所以,投资方依照协议要求履行回购义务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有依据,法院的判决在说理上还是比较充分的。
实际上,类似的对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最高院在去年年底的《九民纪要》以及上个月出台的《疫情指导意见》中,均就对赌的相关问题给出过具体司法适用意见,可见此类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杨如意进一步表示,本案中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比如投资方参股目标公司以后,通常会以委派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等方式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投资方的这些行为势必影响目标公司业绩,进而影响对赌条件的成就与否。这些安排很普遍,也合情合理,对赌的股东一般不能以投资方参与经营,导致业绩未实现,就要求免除自己对赌失败的责任。
郭建这个案子,特殊处在于对赌股东签署对赌协议后不久就直接退出公司,完全失去股东资格。但是,对赌协议并没有约定失去股东资格、失去经营权就不用承担对赌责任。法院的判决也是这个逻辑,郭建的回购义务并没有得到参与对赌的其他当事人的豁免。所以,从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上讲,其承担对赌责任不可避免。当然,如果郭建认为参与对赌的其他股东或投资方对其失去股东资格或经营权具有过错或恶意,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记者|叶晓丹 编辑|陈俊杰 李净翰 肖勇 王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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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文章来源:《投资与创业》 网址: http://www.tzycyzz.cn/zonghexinwen/2020/0710/372.html